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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和申请流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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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合肥医保局出台了《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新*策较原慢性病*策有了部分调整我们一起来看吧~↓↓

《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上下滑动阅读全文↓)

合肥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需求,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慢性病门诊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是指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包括:

1.高血压病(Ⅱ、Ⅲ)2.冠心病3.心功能不全4.脑出血(脑梗死)5.原发性肺动脉高压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支气管哮喘8.溃疡性结肠炎9.克罗恩病10.肝硬化11.慢性乙型肝炎12.慢性丙型肝炎13.自身免疫性肝病14.糖尿病15.甲状腺功能亢进16.甲状腺功能减退17.慢性肾脏病18.肾病综合征19.癫痫20.帕金森病21.老年痴呆22.精神障碍23.类风湿性关节炎24.强直性脊柱炎25.重症肌无力26.白塞氏病27.系统性硬化病28.肌萎缩29.弥漫性结缔组织病30.银屑病31.白癜风32.结核病33.艾滋病机会感染34.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5.晚期血吸虫病36.小儿脑瘫37.再生障碍性贫血38.白血病39.血友病40.恶性肿瘤(门诊、内分泌治疗、放化疗、靶向治疗)41.肾透析42.器官移植术后43.肝豆状核变性44.系统性红斑狼疮45.心脏瓣膜置换术46.血管支架植入术后47.淋巴瘤48.多发性骨髓瘤49.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50.骨髓增生性疾病51.心脏冠脉搭桥(支架)术后52.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53.运动神经元病54.多发性硬化55.儿童遗传代谢疾病56.小胖威利症57.湿性年龄相关性*斑病变。

第四条 市医保部门组织临床医疗专家,以疾病临床诊断、特征性检查检验结果等客观因素为依据,制定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1)。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鉴定标准开展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

第五条 参保人员患有不在门诊慢性病范围的其他需要门诊长期治疗的疾病,可以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定期提交市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治疗方案明确、门诊治疗可行的,可以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

第六条 慢性病门诊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年度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支付标准执行。一个年度计算一次起付线。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享受待遇月数计算确定起付线和支付限额。

(二)支付限额。按病种设定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附件2)。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增加病种限额的60%增加支付额度。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等关联性病种的,按增加病种限额的30%增加支付额度。

(三)支付范围。慢性病门诊执行慢性病用药目录,慢性病门诊用药、与病种相关必需的治疗、检查和材料等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用药目录、与该病种无关的治疗、检查和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人员自付。

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住院治疗的,不得重复享受住院和慢性病门诊医保待遇。

第七条 门诊慢性病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请。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合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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