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东
年10月12日,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50万元,前十年额外赔付30%,等待期天
27日,发现甲状腺结节,TI-RADS4b类
年4月13日,复查甲状腺结节,TI-RADS4a类,建议活体穿刺
20日,住院手术,后确诊为甲状腺癌
8月,申请理赔
10月15日,接到短信通知:根据您提供的理赔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您在等待期内已出险,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缴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此时保险公司犯了一个错误:
1.客户并没有在等待期内出险,“险”是保险事故,对于重大疾病保险来讲,出险就是达到了合同约定的重疾(或轻、中症),但是,本案中,等待期内只是发现了甲状腺结节,并不叫出险
2.按照保险公司的逻辑,如果等待期内发现甲状腺结节叫等待期内出险,那等待期后发现甲状腺结节是不是就可以理赔了呢?显然不是
年10月16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表示前述理赔决定过于草率,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并不得解除合同
27日,保险公司电话回复表示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核实和讨论
11月3日,保险公司电话回复表示希望协商理赔(也就是希望少赔一些)。理由是客户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对于投保告知当中的“是否购买或拟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勾选了否,没有如实告知
此时保险公司犯了第二个错误:
1.客户在理赔申请书当中已经告诉该保险公司,目前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得到了万元的理赔款。说明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理赔材料时就已经知道了客户曾经在其它公司投保过
2.虽然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但年8月保险公司就知道了这一事实,直到11月才想起利用这一点拒赔,已经过了30天抗辩期
3.另外,即便不考虑30天这个因素,不如实告知的事实和保险事故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拒赔,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客户是故意不如实告知
4.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保险公司前期是以“等待期内出险”这个站不住脚的理由拒赔失败后才找到这个不如实告知的理由的,连保险公司都觉得这一点是不靠谱的,只是想以此为由协商少赔,有明显的惜赔嫌疑
客户据理力争,坚持按照合同全额理赔
11月27日,保险公司全额理赔,豁免保费,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