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简介:患者,男,52岁,糖尿病史10年。年11月8日0:35,因“摔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出血40分钟”至被告A医院急诊科就诊,查体:神清,右膝部一3x3cm皮肤挫裂伤,骨外露,活动不能,右膝关节内可见散在沙粒。行CT检查等处理后于2:58收住骨科,入院诊断:右膝部皮肤撕脱伴缺损,右膝部异物存留,右膝部血管神经损伤,右膝部髌骨前韧带断裂,2型糖尿病。9:20分左右,在局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右膝部清创,异物取出,撕脱皮肤修复,血管神经肌腱吻合修复术”,术后予改善微循环、预防感染、控制血糖等治疗。11月9日下午,患者出现发热伴伤口疼痛,查伤口纱布有渗出物,予伤口换药及引流,继续给与头孢美唑钠针2g,甲硝唑针ml静滴预防革兰氏阳性、阴性菌及厌氧菌感染。10日上午,患者诉疼痛难忍,呼吸困难,查体:创口辅料外观陈旧性渗出血迹,右股部皮温高,张力高,可见皮肤大面积暗紫色及水泡。立即行“右股部切开减压,坏死组织清除,负压吸引术”。全院会诊考虑为:坏死性筋膜炎,严重感染合并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气性坏疽?糖尿病。分泌物培养:革兰氏阴性杆菌。病理组织送检结果:组织结构变形水肿,结构不清;术后予转感染科重症监护治疗。经多次会诊抢救治疗无效,11日患者死亡。死亡诊断:坏死性筋膜炎,感染性休克,并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气性坏疽?糖尿病。
法院审理:双方委托省医学会鉴定,结论:A医院在对该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分析意见:A医院的入院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存在以下过错:对于患者右膝及大腿中下段挫裂伤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没有引起重视,未及时行第一次右膝部清创术(入院至清创时有9个小时);清创手术不规范:第一次手术时麻醉方式选择不当,局部麻醉不能有效到达临近组织而彻底清创;伤口污染超过6小时不应该采取一期缝合,闭合伤口。对病情的发展重视不够,11月9日患者大腿明显肿胀剧痛,发热,血象异常,没有意识到病情发展的严重性,仅进行了床边的伤口拆线、冲洗、引流,没有进入手术室再次彻底清创,失去了抢救的最后机会;抗菌素使用不规范,剂量不足。患者死亡原因主要考虑为:右膝及大腿中下段挫裂伤、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感染性休克、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A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发生发展、感染性休克死亡有关。但患者自身伤口污染、软组织挫裂严重并伴有糖尿病也是存在坏死性筋膜炎的高危因素,故专家组认定A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综合分析后,判决A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简要分析:本案中的过错,鉴定意见说的清楚明白,主要是责任心不强,随意处置,没有争分夺秒救治,对于疾病的发展方向心中无底,治疗措施不规范。该患者是糖尿病人,皮肤愈合能力差,恢复困难,没有知情告知。医方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让患者的生命安全得到更有力的保障。